为了严肃考试纪律,减少或杜绝考试违纪现象,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,对员工违纪情节的判定及处理程序分别做如下规定。
一、 员工违纪情节的认定及处分
1. 考试中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偷看他人答卷,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,停止答卷,逐出考场,视为违纪,予以警告处分。
2. 不听监考人员劝阻,发现私藏、私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(与考试有关的纸条、笔记、书籍等),考前在课桌、墙壁、手上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,为抄袭提供方便者,抄袭未遂者,逐出考场,视为违纪,予以严重警告处分。
3. 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、传纸条者,逐出考场,视为违纪,予以记过处分。
4. 在课桌、墙壁、手上等处书写并查看考试有关内容或携带纸条、笔记等并查看,证据确凿,逐出考场,视为作弊,予以记过处分。
5. 考试中互换试卷或拿他人试卷抄袭者,视为作弊,予以留校察看处分。
6. 参加省级以上考试被认定为试卷雷同者,视为作弊,予以留校察看处分。
7. 考试时使用手机、BP机、MP3、无线耳机等接收并查看或接收信息者,逐出考场,视为作弊,予以留校察看处分。
8. 冒名顶替、相互替考,证据确凿,视为作弊,予以开除学籍处理。
9. 违反考场纪律,对监考人员态度蛮横或威胁、恐吓者,予以开除学籍处理。
二、 违纪处理程序
1. 发现违纪者,监考教师立即停止员工答卷,监考教师送违纪员工到考试违纪处理室处理,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。考试结束后填写《考试违纪处分审批表》,一式三份,学工处、系、学籍考务科各存档一份。
2. 违纪员工处理,在考试监察组的监督下,对于第1-7条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批,第8-9条由考生所在系和教务处、学工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经理审批,处理决定于考试结束后及时张榜公布。
3. 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,违纪员工违纪科目记“零”分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,视其今后表现,毕业前经本人申请,由学院决定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。
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。